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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局解读2019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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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局解读2019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

发布时间:2019-08-01 热度:


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进行2019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文字直播。国家税务总局货劳司副司长、纳税服务司小微企业服务处处长就车辆购置税法及有关征管规定、《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三项主题进行讲解并在线答网友问,马快计帮您划重点

解读——车辆购置税

一、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调整


车辆购置税法与原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相比,对征税范围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将原条例规定的“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5类,调整合并为“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4类。具体来说:


一是将原条例中属于“电车”的“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进行了重新归并,前者并入“汽车”,后者单独作为一类应税车辆。


二是取消了“农用运输车”类别,现行国标已将“农用运输车”并入“汽车”类别。


三是将原来的“挂车”调整为“汽车挂车”。


四是缩小了“摩托车”的征税范围,排气量150毫升及以下排气量的摩托车不再属于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


同时,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进一步明确,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


自7月1日起,纳税人购置的上述不属于应税车辆范围的车辆,不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第一条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如果在2019年6月30日前(含)购置属于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征收范围,但不属于车辆购置税法征收范围的车辆(例如150毫升及以下排气量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等),未在2019年7月1日前申报的,在车辆购置税法实施后,仍然需要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购置日期的确定以购车相关凭证开具或者注明的时间为准。


例如:纳税人A购买一辆排量为125毫升的摩托车,发票开具时间为6月20日,则纳税人A在7月1日以后仍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


三、减免税政策


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新能源汽车免税、留学生回国购买国产小汽车免税、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税、防汛专用车免税、森林消防专用车免税、挂车减半征收等车辆购置税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


注意已经享受车辆购置税减税、免税的车辆,如果车辆所有权发生变化或者改变车辆用途后,不再符合车辆购置税减税、免税条件的,车辆所有人或者原纳税人在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移或者变更登记前,应先到税务机关办理车辆购置税缴税手续。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九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


四、取消最低计税价格


车辆购置税法实施后,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支付给销售方的全部价款(不含增值税款)或者进口自用车辆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计算应纳税额。自2019年7月1日起,原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停止执行。


例如:纳税人A 6月20日购买一辆发票注明不含税价为12万元的应税小汽车,该车原最低计税价格为15万。如纳税人A在6月30日(含6月30日)以前申报车辆购置税,应按照最低计税价格计算缴纳车辆购置税(15万元×10%=1.5万元);如果纳税人A在7月1日申报车辆购置税,应按其发票注明的不含税价格计算缴纳车辆购置税(12万元×10%=1.2万元)。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六条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第二条


五、取消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自2019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不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自2019年7月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补税、完税证明换证或者更正等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出具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取消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后,如果纳税人需要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取得呢?


一是通过电子税务局下载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二是可以到税务机关车辆购置税申报窗口申请出具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关于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公告2019年第18号)第一条、第三条

解读——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六个方面:


一、扩大投诉范围,投诉边界更清晰


对投诉人对纳税服务的投诉范围扩大到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服务言行及其服务质效的投诉。


 二、拓宽投诉渠道,主体权责更明确


投诉人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信函或者当面等方式提出实名投诉,既可以向本级税务机关提交,也可以向其上级税务机关提交。


三、规范受理流程,办理时限再压缩


新办法将各类投诉的办理时限全部压缩50%。


四、建立快反机制,投诉处理更高效


自然人提出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征缴服务的投诉,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投诉人当场提出投诉,事实简单、清楚,不需要进行调查的税务机关可即时处理。


五、细化核实程序,投诉处理更规范


六、增加复核环节,合法权益再保障


投诉人认为投诉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修订后的《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解读——10条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


申报纳税方面


推行税收优惠清单式管理,不定期公布税收优惠事项清单,除依法须税务机关核准和向税务机关备案的特定情形外,一律由纳税人、缴费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范围。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各省税务机关进一步在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中扩大无纸化退税申报的范围。

推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税务总局合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


办税缴费方面


加大部门间信息共享力度。税务机关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无需再次进行实名信息采集。

推动办税事项容缺办理。税务总局明确“容缺办理”事项、适用对象及其标准,纳税人、缴费人办税资料不齐全时,只要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可“先办理、后补缺”,纳税人、缴费人作出资料补正书面承诺,可按正常程序办理。

规范统一自助办税事项。逐步实现90%的常办涉税事项可在自助办税终端(机)办理。

探索证明事项告知承诺试点。对纳税人需提供的有关涉税证明,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纳税人,纳税人书面承诺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可免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发票使用方面


推行纳税人网上解锁报税盘。税务总局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增加纳税人端异常清卡解锁功能,纳税人报税盘异常锁死时,可网上申请解锁,税务机关根据规定流程核实处理,排除风险后及时解锁。

提供应抵扣发票信息提醒服务。税务总局优化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增加当期应抵扣发票信息提醒功能,避免当期应抵扣发票超过抵扣期限造成纳税人损失。

优化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功能。纳税人可查询5年内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信息。集成各省税务机关发票查验平台登录界面,纳税人可通过统一入口查询各省税务机关自印发票信息。


10条新举措推行后,预计全年为纳税人、缴费人减少申报次数12次,减少往返办税服务厅4次,减少纳税人、缴费人办税服务厅排队等候时间25分钟,压缩缴费时间45分钟,减少纳税时间20小时。

答网友问节选

Q

假如纳税人购置新车后没有及时申报纳税,逾期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是否加收滞纳金?

是否加收滞纳金,应当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一般情况下,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果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依法可以延期办理。

Q

我在4S店买了一辆原装进口新车,按照车购税法的规定,我买的这台车是否属于进口自用车辆呢?

不属于进口自用车辆。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者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不包括在境内购买的进口车辆。

Q

我所在的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有时申报未开发票收入等导致报税盘锁死,需要去办税服务厅或者需同时去管理所办理相关解锁业务,我在税务总局网站了解到此次新举措解决了这个问题?

针对“纳税人必须到税务机关办理报税盘异常清卡解锁后方能正常使用,增加上门办税次数”问题,税务总局将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增加纳税人端异常清卡解锁功能,纳税人报税盘异常锁死时,可网上申请解锁,税务机关根据规定流程核实处理,排除风险后及时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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